死刑复核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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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死刑复核程序的报核:
①中院一审判处死刑,未上诉抗诉,在期满后10日,报高院复核,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,应当在裁定10内报最高法核准
②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的,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,高院裁定维持死刑的,应当在裁定作出后10日内报最高法核准
③高院一审判处死刑,未上诉抗诉,应当在期满后10日报最高法核准
④死缓高院就可以直接核准,死立执必须最高法核准
2.中院报核的案件,高院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,可以提审,还可以发回
3.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、高院死缓复核程序,应当组3人合议庭审理
4.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,应当讯问被告人,但是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才应当听取
5.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中,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,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
6.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,没有陪审员
7.辩护律师提交手续:
①死刑复核程序中,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10日内向最高法提交相关手续,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
②律师提交手续,可以向高院代收转送,也可以邮寄到最高法
8.死刑复核程序不主动提供法援,被告人申请的才会通知司法部指派,但是在一审二审中,法院必须通知
9.死立执案件复核后的处理:
[复核全对应核准,纠正瑕疵也能核,事实程序应发回,量刑不当可改回]
10.死刑复核程序发回重审的处理:
①最高院可以发回一审院也可发回二审院
②如果发回了二审院,那么一般就不得再发回一审院
③如果发回了一审院,应当开庭
④如果发回了二审院,可以直接改判,但是需要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程序违法的,应当开庭
11.死刑复核程序发回后,一般需要另组合议庭,但是是新事实或量刑过重不该死的除外
12.死刑复核程序,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,应当在法院办公场所听取意见,提出书面意见的才要附卷
13.死缓复核不加重刑罚,不得限制减刑
14.一审判处死缓,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,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,该二审裁判同时就是死缓复核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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